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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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2019 (修定內容)
會名
1.1
本會定名為:
(中文名稱)
房屋署工程職員協會 (以後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
HOUSING DEPARTMENT TECHNICAL STAFF ASSOCIATION
會址
1.2
本會已登記辦事處及郵寄地址在:
辦事處地址:
(中文)
九龍何文田佛光街三十三號房屋委員會總辦事處第一座五樓
(英文)
5/F,Block 1, Housing Authority Headquarters, 33 Fat Kwong Street,
Ho Man Tin, Kowloon.
郵寄地址在:
(中文) 九龍中央郵箱70010
號
(英文) P.O. Box No. 70010, Kowloon
Central Post Office
或在經理事會議決的其他地方。
宗旨
本會的宗旨如下:
2.1
謀求列明於本規則第3.1條(甲)項的所有僱員完全組織在本會之內。
2.2
爭取及維持公平與合理的工資率,工作時間及其他僱傭條件,並廣泛保障會員的利益。
2.3
盡量採取和善及修好的辦法協調會員與僱主之間、會員與會員之間,或會員與其他僱員之間的關係,及解決他們的糾紛。
2.4
促進本會與僱主之間互相尊重及了解,並設法成立永久性的機制為僱主承認作談判的對象。
2.5
給會員提供下列各種利益,及大會議決的其他利益。會員的家屬在某些情況下亦可獲得此等福利:
(甲)
疾病、意外、殘廢、患難、失業、分娩及退休的經濟援助。
(乙)
帛金及殮葬費
(丙)
給予遭受迫害者及參加勞資糾紛者的津貼。
(丁)
與會員僱傭事宜有關的法律指導及援助。
2.6
以合法方式廣泛促進會員及其家屬在物質、文化、社交、教育及康樂上的福利及經大會議決的其他事業。
2.7
贊助任何以促進勞工、工會運動或工會人士的利益為宗旨的合法組織的工作或目的。
2.8
出版可以增進本會及本會會員利益的報紙、雜誌、書籍、小冊子或其他刊物。
2.9
舉辦有關工業安全、勞工法例、工會意識等的教育活動及職業訓練,以保障會員。
2.10
促進有關會員利益及勞工運動的立法。
2.11
關心及參與有關會員利益的社會事務。
2.12
提升會員的專業地位。
2.13
從事為達成上述各項宗旨所必需的其他合法事務。
入會資格
3.1
(甲)
凡由香港房屋委員會或房屋署僱用於房屋署辦事處工作的工程監督及監工職系、屋宇裝備督察及監工職系員工均可加入本會為會員。
永久會員
(乙)
會員可申請一次過繳交會費1000元,並經理事會批准成為永久會員,以後無須繳納年費,但仍須繳交經理事會議決徵收的其他科款。
名譽會員
(丙)
有表決權會員因年老或健康不佳﹝而並非因其他理由﹞從第3.1(甲)條所指的職業退休,經理事會議決,可成為名譽會員或永久名譽會員。名譽會員或永久名譽會員無表決權,但可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利益。
(丁)
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者,須填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繳交會費及獲發會員證後,即成為本會會員。申請人的個人資料如有遺漏、不確或與事實不符時,理事會可取消其入會資格。
協會之友
(戊)
退休會員或曾任職第3.1(甲)條所指的職業的人仕,可選擇申請一次過支付會費250元,並經理事會批准成為協會之友,以後無須繳納年費。協會之友無表決權,但可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利益。
3.2
(甲)
年費每人50元,於入會時及每年壹月份內繳交。
名譽會員
(乙)
名譽會員須繳納年費20元,於每年壹月份內繳交,但永久名譽會員毋須繳納年費。
更改會費
3.3
只有大會才有權更改年費。
脫離本行業的會員
3.4
(甲)
除名譽會員外,任何會員﹝包括永久會員﹞如已脫離第3.1(甲)條所指的職業及永久性受僱於另一行業、工業或職業,即終止為本會會員,但如符合3.1(戊)之要求,則可申請成為協會之友。
費用不發還
(乙)
凡會員離會,不論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他以前所繳付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違反規則的會員
3.5
所有會員必須遵守本會規則及決議案,違者可由理事會予以懲戒或革除會籍(參閱本規則第7.8條),而遭懲戒或革除會籍的會員可向大會上訴。
欠繳會費或其他科款
3.6
會員如欠繳年費或其他科款超過三個月為不合格會員,不得享受會員的福利,並且喪失對本會任何事項的表決權。會員如欠繳年費或科款超過六個月,即終止為會員。如該會員日後清繳一切欠費,理事會可決定是否恢復他的會籍。但該會員須於理事會同意恢復其會籍七日後方可享受會員權利。
會員的投訴
3.7
會員如對本會會務不滿,可向理事會提出書面投訴。理事會在任何情況下,不可拒絕此項投訴,並須邀傳投訴人陳述詳情。理事會就該項投訴作出決定後,須給予書面答覆。會員如認為理事會的議決不合理,可向大會上訴。
管理機構
4
本會最高權力在大會,在此權力限制下,本會由理事會管理。
周年會員大會日期
5.1
周年會員大會每年在八或九月份內舉行。
特別會員大會的召開
5.2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召開,或由不少於五分之一的會員要求召開。如接獲會員要求時,理事會須於四星期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出席大會及在大會表決
5.3
(甲)
所有會員都有權出席會員大會。
(乙)
只有有表決權會員才在會員大會中享有表決權。
周年會員大會處理的事務
5.4
周年會員大會處理的事務包括:
(甲)
通過上一周年會員大會及任何介於兩次周年會員大會期間舉行的特別會員大會的會議紀錄。
(乙)
討論理事會報告,及策劃未來會務方針。
(丙)
討論及批准本會上一財政年度的帳表及已審計帳目的報告書。
(丁)
以秘密投票選舉理事會成員。
(戊)
委任或選出一名或多名核數師。
(己)
討論本會其他事宜。
更改規則
5.5
只有大會才有權訂立、更改、修訂及刪除本規則。但有關規則必須就職工會條例附表2所列明的事項有足夠的規定。
大會的議程及通知書
5.6
秘書須奉理事會的指示擬訂大會的通知書和議程,並依照理事會議決的辦法將議程及通知書發給各會員、召開大會的通知書及議程,最少應於大會舉行日期的七日前發給每一會員;發出通知書及議程的期限並不包括信件發出該日及舉行大會該日。
特別會員大會處理的事務
5.7
特別會員大會處理的事務只限於議程所列的事項。特別會員大會的決議,與周年會員大會的決議有同等效力及權力。如需要更改規則,須將擬訂的修改在議程內列明。
會議的決定人數及決議
5.8
任何大會以不少於全體有表決權會員二十分一的出席為法定人數。除有關本會與其他職工會合併、以及因職工會條例或本會規則所規定需特定票數的其他事項外,凡大會的決議,若經出席並構成法定人數的有表決權會員過半數通過,即屬有效。
延期大會
5.9
召開大會時,如超過原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出席的有表決權會員仍不足法定人數時,理事會須於十四日內召開延期大會。如該大會是應會員按照本規則第5.2條的規定要求而召開,但於召開大會時,超過原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出席的有表決權會員仍不足法定人數,該大會即行取消,毋須延期舉行。
延期大會通知書及議程
5.10
秘書須將召開延期大會的通知書及議程於舉行日期最少七日前發給每一會員。屆時出席延期大會的有表決權會員人數無論多寡,即作構成法定人數論。除有關本會與其他職工會合併、以及因職工會條例或本會規則所規定需特定票數的其他事項外,延期大會的決議,若經出席的有表決權會員過半數通過,即屬有效,所有會員均須遵守。但在召開延期大會的通知書內,必須詳列本條文的規定,以供所有會員參照。
由理事會或小組委員會負責舉行秘密投票
6.1
在大會中,所有選舉或其他以秘密投票決定的事項,須由理事會或理事會特別為此事項而委任的小組委員會負責辦理。
以秘密投票表決的事項
6.2
所有下列事項須以秘密投票表決
(甲)
選舉理事會理事及掌職者。
(乙)
更改本會名稱。
(丙)
本會與其他職工會合併。
(丁)
本會與其他職工會組織職工會聯會,或加入其他職工會聯會為會員。
(戊)
屬於或成為外國設立的組織的成員。
(己)
在沒有設立選舉經費的情況下,議決職工會條例第33(A)1條所指的選舉費用支出。
(庚)
本會解散。
分發選票或表決票
6.3
秘書或由理事會委任專責選舉或表決工作的小組委員會負責分發選票或表決票,但只限分發給有表決權的會員。
投票辦法
6.4
所有選票或表決票必須由投票人填寫,但不可在票上署名。選票或表決票須投入由理事會設置的已封閉的投票箱內。理事會或小組委員會可委派有表決權會員監視及保管投票箱。
監票員點票及驗票
6.5
在大會中,由有表決權會員互選多名監票員,在理事會或小組委員會督率下負責收集投票箱、點票及驗票等工作。
本會由理事會管理
7.1
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及辦理會務。
理事會的組成
7.2
理事會設理事十五至二十人,每兩年一次在周年會員大會上以秘密投票方式選出。
7.2.1
獲選理事會理事在周年會員大會後七日內以秘密投票方式互選正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正副秘書各一人,正副司庫各一人。所有理事會理事的任期為兩年,除正主席外連選可連任,正主席只可連任四年。一份記載所有理事會成員姓名及其職銜的名單應展示於本會已登記辦事處內。
7.2.2
理事會分下列組別選出:
(甲)
工程監督及監工職系
(屋邨管理)
(乙)
工程監督及監工職系 (發展及建築)
(丙)
屋宇裝備督察及監工職系
(屋邨管理)
(丁)
屋宇裝備督察及監工職系
(發展及建築)
實際各組別之理事席位,按當年各組別會員人數比例選出,理事會須於選舉年度之周年會員大會舉行前三十日公佈。
理事會的法定人數
7.3
理事會每兩月最少開會一次,以全體理事會成員不少於五份三出席為法定人數。除有關本會與其他職工會合併、以及因職工會條例或本會規則所規定需特定票數的其他事項外,凡理事會的決議,若經出席並構成法定人數的理事過半數通過,即屬有效。
理事會的
空缺
7.4
(甲)
在周年會員大會閉會後至下年度周年會員大會召開期間,如有理事基於任何原因無法繼續其任期﹝例如生病、離港、退休、逝世、退會、移居外地、辭去或遭革除理事職位﹞,經理事會確認後,有關空缺將由在上次周年會員大會中於相關組別獲選票次多的候補人補上。如無候補人選時,而餘下的理事人數不低於組成理事會所需的最少人數,理事會可自行決定是否須於空缺出現後舉行補選。如決定舉行補選,須於兩個月內舉行特別會員大會,或於其間舉行的周年會員大會選出替補人選。
(乙)
如無候補人選時,而餘下的理事人數少於組成理事會所需的最少人數時,理事會須於空缺出現後兩個月內舉行特別會員大會,或於其間舉行的周年會員大會選出替補人選。
掌職者的空缺
(丙)
如離職者為掌職者,其空缺將由各理事以秘密投票方式互選一人填補。任何因遞補而產生的空缺都以上述同樣方法填補。補選的理事或掌職者將履行離任理事或掌職者之空缺的剩餘任。
理事會保障會款
7.5
理事會須設法達成本會各項宗旨及保障會款以免被浪費或濫用,並可按本規則第9.3條的規定而釐訂本會會款的投資方法。
受薪辦事人員及小組
委員會
7.6
理事會須訓令秘書及其他掌職者辦理會務,可僱用受薪辦事人員,並可為維護本會利益而具有良好及充份理由時,將他解僱。理事會亦可委派小組委員會辦理日常會務或特別會務,並可將它解散。
職員的停職或革職
7.7
如有理事疏忽職守、不誠實、不稱職或拒絕執行大會或理事會的決議,或為維護本會利益而具有良好及充份理由時,理事會可將他停職或革職。凡被停職或革職的理事,可向大會上訴。
會員的懲罰及革除會籍
7.8
理事會如認為會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經證明屬實,可給予警告、懲罰或革除他的會籍,而遭警告、懲罰或革除會籍的會員可向大會上訴。
理事會的決議
7.9
根據本規則第7.3條及在大會的最高權力限制內,所有會員均須遵守理事會的決議。
規則的釋義
7.10
理事會須闡釋本規則及確定規則內未有適當規定的各點,並擬訂修改規則提交大會批准。
設立分會的權力
7.11
理事會經大會通過後可設立分會[設立分會前須制訂明確管制分會會務的規則]
職權及文件的移交
7.12
理事會職員如有變動時,須於變動後一個月內辦理有關職權及文件的移交手續,卸任及新任雙方並須簽署交收證書,以供理事會存查。
7.13
名譽顧問或名譽會長
理事會可委任曾任本會理事而對會務有貢獻者為名譽會長,及關心本會事務的社會人士為名譽顧問。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無實權實職並不得干涉本會會務及行政,被邀得列席會議但無表決權。如被委任的名譽會長同時是本會有表決權會員,則可享有有表決權會員的一切權利,包括可在會員大會上行使表決權。理事會在為維護本會利益而具有良好及充份理由時,並獲得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可罷免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
主席的職權
8.1
(甲)
所有大會及理事會會議,均由主席主持,並負責會議的妥善進行。表決議案時,若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主席可加投一票決定。並須在每次已通過的會議紀錄上簽署。若主席之職位由無表決權會員擔任,則他在會員大會中並無加投一票的權力。
(乙)
主席須在秘書及司庫的協助下統理會務,並確保所有會員遵守本會規則。
(丙)
主席須依照本規則第19.2條的規定,獲授權會同由理事會委任的一名理事會成員或有表決權會員連署每一份須加蓋本會法團印章的文件。
(丁)
主席須連同司庫或秘書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或現金提款單。
副主席的職權
8.2
副主席須執行由理事會指派的職務。如正主席一職出現空缺時,理事會得由三位副主席中選出一人代行主席職權直至主席回任為止,或直至該空缺依照本規則第7.4條的規定獲得填補為止。
秘書的職權
8.3
(甲)
秘書須依照規則的規定辦理會務,並執行大會及理事會的指示。
(乙)
秘書須安全保管本會的法團印章。
(丙)
秘書須保管會員名冊。
(丁)
秘書須出席本會所有會議,並記錄會議的進程。
(戊)
秘書須草擬提交周年會員大會的周年會務報告書及特別會員大會所需的其他報告書。
(己)
秘書須依照本規則第19.2條的規定,獲授權會同由理事會委任的一名理事會成員或有表決權會員連署每一份須加蓋本會法團印章的文件。
(庚)
秘書須連同主席或司庫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或現金提款單。
副秘書的職權
8.4
副秘書協助秘書執行一切秘書須履行的職務。如秘書因事告假或缺席,則由副秘書代行其職權。
司庫的職權
8.5
(甲)
司庫須負責保管本會所有款項及投資,對本會名下一切款項來往,作詳盡正確的記帳,並須設置記錄本會資產及負債的適當記錄,訂立及保持完善的制度以管制帳目及款項來往的簿冊。司庫於每次理事會開會時須提交財務報告,並須於每一財政年度終止後儘速編製周年帳表,以備核數師審計後提交周年會員大會。司庫並須於財政年度終止後三個月內向職工會登記局局長呈遞核訖的周年帳表。
(乙)
司庫須依照本規則第19.2條的規定,獲授權會同由理事會委任的一名理事會成員或有表決權會員連署每一份須加蓋本會法團印章的文件。
(丙)
如有會員索取本會經審核的周年收支帳表及資產負債表,司庫須免費將所需帳目表一份發給該會員。
(丁)
司庫須連同主席或秘書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或現金提款單。
(戊)
司庫不可保留超過2,000元的現款,並須將超額款項存入理事會指定並以本會名義開設的銀行戶口。
副司庫的職權
8.6
副司庫協助司庫執行一切司庫須履行的職務。如司庫因事告假或缺席時,則由副司庫代行其職權。
經費的組成
9.1
本會的經費為經常費。
經常費的用途
9.2
經常費在理事會授權下只可作下列用途
(甲)
支付本會理事會成員及辦事人員的薪金、津貼及處理會務的開支。
(乙)
支付本會的行政費用,包括審計本會帳目的開支。
(丙)
支付本會或本會任何會員,為爭取或維護本會的權利,或為爭取或維護任何會員與其僱主之間的關係所引起的權利而進行起訴或辯護的法律程序所需的開支。
(丁)
支付為本會或本會任何會員處理勞資糾紛的開支。
(戊)
補償會員因勞資糾紛而蒙受的損失。
(己)
向本港已登記職工會或其他合法會社或團體繳付會費、費用、或向其提供資助或捐贈。
(庚)
支付本會因違反職工會條例或任何其他條例而被判罰的款項。
(辛)
支付經大會通過的其他符合職工會條例規定的用途所 需的款項。
(壬)
支付退休前連續五年為本會會員之退休會員之退休紀念禮物的款項,每份禮物不超過300元。
(癸)
支付帛金及花圈等的款項,每次不超過1000元。
經費的投資
9.3
(甲)
本會的經費除應付日常開支外,如有盈餘,可依照有表決權會員於大會中所議決的投資方式,將款項投資購買債券,證券或房地產。
(乙)
理事會在獲得大會批准後,可購置或出售本會房地產。
財政年度
10.1
本會的財政年度於每年八月一日開始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終止。
科款
11.1
理事會為增進會員利益或施行特別計劃起見,可向所有會員科款,反對的會員可向大會提出。在未有大會的決定前,會員仍須於通告所指定的期限內繳交應科的款項。如欠繳科款則按照本會規則第3.6條的規定視作欠繳會費。
非會員可為核數師
12.1
本會設核數師一名或多名,可由非會員擔任,須每兩年一次在周年會員大會委任或選出,並須經職工會登記局局長批准。核數師任期兩年,連委或連選可連任。
核數師的空缺
12.2
核數師如在周年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離職,理事會有權委任適當人選填補他的空缺,直至下一次會員大會止。該項委任須於下一次大會提出追補批准。在獲得批准後,如離職核數師的任期仍未完結,獲委任者可繼續履行剩餘的任期。
帳目的審計
12.3
核數師於每一財政年度終止後,或於需要時,儘速審計本會一切帳目,包括經常費及任何補助帳目。並須審查本會所有簿冊及帳目,證明這些簿冊及帳目是否正確,及向周年會員大會及職工會登記局局長提出報告。
展示核數師的報告書
12.4
在本會已登記辦事處內,須明顯展示一份核數師的報告書。
查閱簿據
13.1
所有理事會成員、會員或他的授權代理人都可查閱本會帳簿、已登記規則的正本及會員名冊,但須事前向秘書或司庫提出申請,使他們有合理時間檢出待查的文件。
工業行動
14.1
在未得大會或理事會准許前,無論如何不得以本會名義停工或提出停工威脅。
法律指導或援助
15.1
根據本規則第2.5條(丁)項的宗旨,任何合格會員,如為爭取或維護他與僱主之間的關係所引起的權利而進行控辯訴訟,理事會有權提供法律指導或援助。但理事會事前必須確定該案件值得提供法律指導或援助。
教育會員的工作
16.1
本會可通過舉行會議、設立訓練班或出版報導本會活動的期刊以達到教育會員的目的;並可透過出版刊物及其他方法,以增進會員在專業、工業、文化及社交方面的知識。
印備規則
17.1
凡獲准參加本會為會員,都可免費獲得本會已登記規則印刷本一份。
17.2
本會已登記辦事處內須放置已登記規則一份,以便會員隨時查閱。
取消本會登記
18.1
本會的登記,須經本會自動解散或本會提出請求,或由職工會登記局局長根據職工會條例的規定作出決定,方可取消。
自動解散
18.2
(甲)
本會必須在大會中獲得全體有表決權會員不少於三份之二以秘密投票表決同意,方可解散。本會解散時,秘書須將該項事情於解散後十四日內呈報職工會登記局局長。
資產及經費的處理
(乙)
本會解散時或本會的登記因其他理由遭取消時,本會所有經清還債項後的剩餘資產及經費,由大會決定處理的方法。
法團印章
19.1
本會須具備一法團印章,由秘書安全保管。只有在理事會授權下方可使用。
契約
19.2
由理事會代表本會訂立及加蓋法團印章的契約或文件,須由理事會為此事而委任的一名理事會成員或有表決權會員簽署,並須由主席、司庫或秘書連署。
釋義
20.1
本規則中,除內文另有規定外:
「大會」包括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理事」指所有組成理事會的成員。
「正本規則」指附有由職工會登記局發出的登記証書的規則。
「掌職者」指理事會內任何理事兼掌指定職位者。
「合格會員」指根據本會規則第3.6條沒有欠繳會費的有表決權或無表決權的會員。
「有表決權會員」指根據本會規則的規定,對任何事項均有表決權的會員。
「已登記、登記」指已根據職工會條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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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定名為: (中文名稱) 房屋署工程職員協會 (以後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 HOUSING DEPARTMENT TECHNICAL STAFF ASSOCI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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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已登記辦事處及郵寄地址在: 辦事處地址: (中文)
九龍何文田佛光街三十三號房屋委員會總辦事處第一座五樓
(英文)
5/F,Block 1, Housing Authority Headquarters, 33 Fat Kwong Street,
Ho Man Tin, Kowlo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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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P.O. Box No. 70010, Kowlo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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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 與會員僱傭事宜有關的法律指導及援助。 | ||
2.6 | 以合法方式廣泛促進會員及其家屬在物質、文化、社交、教育及康樂上的福利及經大會議決的其他事業。 | ||
2.7 |
贊助任何以促進勞工、工會運動或工會人士的利益為宗旨的合法組織的工作或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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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可以增進本會及本會會員利益的報紙、雜誌、書籍、小冊子或其他刊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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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促進有關會員利益及勞工運動的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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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關心及參與有關會員利益的社會事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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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會員的專業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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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為達成上述各項宗旨所必需的其他合法事務。 |
入會資格 | 3.1 | (甲) | 凡由香港房屋委員會或房屋署僱用於房屋署辦事處工作的工程監督及監工職系、屋宇裝備督察及監工職系員工均可加入本會為會員。 |
永久會員 | (乙) | 會員可申請一次過繳交會費1000元,並經理事會批准成為永久會員,以後無須繳納年費,但仍須繳交經理事會議決徵收的其他科款。 | |
名譽會員 | (丙) | 有表決權會員因年老或健康不佳﹝而並非因其他理由﹞從第3.1(甲)條所指的職業退休,經理事會議決,可成為名譽會員或永久名譽會員。名譽會員或永久名譽會員無表決權,但可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利益。 | |
(丁) | 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者,須填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繳交會費及獲發會員證後,即成為本會會員。申請人的個人資料如有遺漏、不確或與事實不符時,理事會可取消其入會資格。 | ||
協會之友 | (戊) | 退休會員或曾任職第3.1(甲)條所指的職業的人仕,可選擇申請一次過支付會費250元,並經理事會批准成為協會之友,以後無須繳納年費。協會之友無表決權,但可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利益。 | |
3.2 | (甲) | 年費每人50元,於入會時及每年壹月份內繳交。 | |
名譽會員 | (乙) | 名譽會員須繳納年費20元,於每年壹月份內繳交,但永久名譽會員毋須繳納年費。 | |
更改會費 | 3.3 |
只有大會才有權更改年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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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離本行業的會員 | 3.4 | (甲) | 除名譽會員外,任何會員﹝包括永久會員﹞如已脫離第3.1(甲)條所指的職業及永久性受僱於另一行業、工業或職業,即終止為本會會員,但如符合3.1(戊)之要求,則可申請成為協會之友。 |
費用不發還 | (乙) | 凡會員離會,不論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他以前所繳付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 |
違反規則的會員 | 3.5 |
所有會員必須遵守本會規則及決議案,違者可由理事會予以懲戒或革除會籍(參閱本規則第7.8條),而遭懲戒或革除會籍的會員可向大會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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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會費或其他科款 | 3.6 | 會員如欠繳年費或其他科款超過三個月為不合格會員,不得享受會員的福利,並且喪失對本會任何事項的表決權。會員如欠繳年費或科款超過六個月,即終止為會員。如該會員日後清繳一切欠費,理事會可決定是否恢復他的會籍。但該會員須於理事會同意恢復其會籍七日後方可享受會員權利。 | |
會員的投訴 | 3.7 | 會員如對本會會務不滿,可向理事會提出書面投訴。理事會在任何情況下,不可拒絕此項投訴,並須邀傳投訴人陳述詳情。理事會就該項投訴作出決定後,須給予書面答覆。會員如認為理事會的議決不合理,可向大會上訴。 |
管理機構 | 4 |
本會最高權力在大會,在此權力限制下,本會由理事會管理。 |
周年會員大會日期 |
5.1 | 周年會員大會每年在八或九月份內舉行。 | |
特別會員大會的召開 | 5.2 |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召開,或由不少於五分之一的會員要求召開。如接獲會員要求時,理事會須於四星期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 |
出席大會及在大會表決 | 5.3 | (甲) | 所有會員都有權出席會員大會。 |
(乙) | 只有有表決權會員才在會員大會中享有表決權。 | ||
周年會員大會處理的事務 | 5.4 | 周年會員大會處理的事務包括: | |
(甲) |
通過上一周年會員大會及任何介於兩次周年會員大會期間舉行的特別會員大會的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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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討論理事會報告,及策劃未來會務方針。 | ||
(丙) | 討論及批准本會上一財政年度的帳表及已審計帳目的報告書。 | ||
(丁) | 以秘密投票選舉理事會成員。 | ||
(戊) | 委任或選出一名或多名核數師。 | ||
(己) | 討論本會其他事宜。 | ||
更改規則 | 5.5 | 只有大會才有權訂立、更改、修訂及刪除本規則。但有關規則必須就職工會條例附表2所列明的事項有足夠的規定。 | |
大會的議程及通知書 | 5.6 | 秘書須奉理事會的指示擬訂大會的通知書和議程,並依照理事會議決的辦法將議程及通知書發給各會員、召開大會的通知書及議程,最少應於大會舉行日期的七日前發給每一會員;發出通知書及議程的期限並不包括信件發出該日及舉行大會該日。 | |
特別會員大會處理的事務 | 5.7 | 特別會員大會處理的事務只限於議程所列的事項。特別會員大會的決議,與周年會員大會的決議有同等效力及權力。如需要更改規則,須將擬訂的修改在議程內列明。 | |
會議的決定人數及決議 | 5.8 |
任何大會以不少於全體有表決權會員二十分一的出席為法定人數。除有關本會與其他職工會合併、以及因職工會條例或本會規則所規定需特定票數的其他事項外,凡大會的決議,若經出席並構成法定人數的有表決權會員過半數通過,即屬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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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大會 | 5.9 | 召開大會時,如超過原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出席的有表決權會員仍不足法定人數時,理事會須於十四日內召開延期大會。如該大會是應會員按照本規則第5.2條的規定要求而召開,但於召開大會時,超過原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出席的有表決權會員仍不足法定人數,該大會即行取消,毋須延期舉行。 | |
延期大會通知書及議程 | 5.10 | 秘書須將召開延期大會的通知書及議程於舉行日期最少七日前發給每一會員。屆時出席延期大會的有表決權會員人數無論多寡,即作構成法定人數論。除有關本會與其他職工會合併、以及因職工會條例或本會規則所規定需特定票數的其他事項外,延期大會的決議,若經出席的有表決權會員過半數通過,即屬有效,所有會員均須遵守。但在召開延期大會的通知書內,必須詳列本條文的規定,以供所有會員參照。 |
由理事會或小組委員會負責舉行秘密投票 | 6.1 |
在大會中,所有選舉或其他以秘密投票決定的事項,須由理事會或理事會特別為此事項而委任的小組委員會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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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秘密投票表決的事項 | 6.2 | 所有下列事項須以秘密投票表決 | |
(甲) | 選舉理事會理事及掌職者。 | ||
(乙) | 更改本會名稱。 | ||
(丙) | 本會與其他職工會合併。 | ||
(丁) | 本會與其他職工會組織職工會聯會,或加入其他職工會聯會為會員。 | ||
(戊) | 屬於或成為外國設立的組織的成員。 | ||
(己) | 在沒有設立選舉經費的情況下,議決職工會條例第33(A)1條所指的選舉費用支出。 | ||
(庚) | 本會解散。 | ||
分發選票或表決票 | 6.3 | 秘書或由理事會委任專責選舉或表決工作的小組委員會負責分發選票或表決票,但只限分發給有表決權的會員。 | |
投票辦法 | 6.4 | 所有選票或表決票必須由投票人填寫,但不可在票上署名。選票或表決票須投入由理事會設置的已封閉的投票箱內。理事會或小組委員會可委派有表決權會員監視及保管投票箱。 | |
監票員點票及驗票 | 6.5 | 在大會中,由有表決權會員互選多名監票員,在理事會或小組委員會督率下負責收集投票箱、點票及驗票等工作。 |
本會由理事會管理 |
7.1 | 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及辦理會務。 | |
理事會的組成 | 7.2 | 理事會設理事十五至二十人,每兩年一次在周年會員大會上以秘密投票方式選出。 | |
7.2.1 | 獲選理事會理事在周年會員大會後七日內以秘密投票方式互選正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正副秘書各一人,正副司庫各一人。所有理事會理事的任期為兩年,除正主席外連選可連任,正主席只可連任四年。一份記載所有理事會成員姓名及其職銜的名單應展示於本會已登記辦事處內。 | ||
7.2.2 | 理事會分下列組別選出: | ||
(甲) | 工程監督及監工職系 (屋邨管理) | ||
(乙) |
工程監督及監工職系 (發展及建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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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屋宇裝備督察及監工職系 (屋邨管理) | ||
(丁) | 屋宇裝備督察及監工職系 (發展及建築) | ||
實際各組別之理事席位,按當年各組別會員人數比例選出,理事會須於選舉年度之周年會員大會舉行前三十日公佈。 | |||
理事會的法定人數 | 7.3 | 理事會每兩月最少開會一次,以全體理事會成員不少於五份三出席為法定人數。除有關本會與其他職工會合併、以及因職工會條例或本會規則所規定需特定票數的其他事項外,凡理事會的決議,若經出席並構成法定人數的理事過半數通過,即屬有效。 | |
理事會的 空缺 |
7.4 | (甲) | 在周年會員大會閉會後至下年度周年會員大會召開期間,如有理事基於任何原因無法繼續其任期﹝例如生病、離港、退休、逝世、退會、移居外地、辭去或遭革除理事職位﹞,經理事會確認後,有關空缺將由在上次周年會員大會中於相關組別獲選票次多的候補人補上。如無候補人選時,而餘下的理事人數不低於組成理事會所需的最少人數,理事會可自行決定是否須於空缺出現後舉行補選。如決定舉行補選,須於兩個月內舉行特別會員大會,或於其間舉行的周年會員大會選出替補人選。 |
(乙) |
如無候補人選時,而餘下的理事人數少於組成理事會所需的最少人數時,理事會須於空缺出現後兩個月內舉行特別會員大會,或於其間舉行的周年會員大會選出替補人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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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職者的空缺 |
(丙) | 如離職者為掌職者,其空缺將由各理事以秘密投票方式互選一人填補。任何因遞補而產生的空缺都以上述同樣方法填補。補選的理事或掌職者將履行離任理事或掌職者之空缺的剩餘任。 | |
理事會保障會款 | 7.5 | 理事會須設法達成本會各項宗旨及保障會款以免被浪費或濫用,並可按本規則第9.3條的規定而釐訂本會會款的投資方法。 | |
受薪辦事人員及小組 委員會 |
7.6 |
理事會須訓令秘書及其他掌職者辦理會務,可僱用受薪辦事人員,並可為維護本會利益而具有良好及充份理由時,將他解僱。理事會亦可委派小組委員會辦理日常會務或特別會務,並可將它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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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的停職或革職 | 7.7 | 如有理事疏忽職守、不誠實、不稱職或拒絕執行大會或理事會的決議,或為維護本會利益而具有良好及充份理由時,理事會可將他停職或革職。凡被停職或革職的理事,可向大會上訴。 | |
會員的懲罰及革除會籍 | 7.8 | 理事會如認為會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經證明屬實,可給予警告、懲罰或革除他的會籍,而遭警告、懲罰或革除會籍的會員可向大會上訴。 | |
理事會的決議 |
7.9 | 根據本規則第7.3條及在大會的最高權力限制內,所有會員均須遵守理事會的決議。 | |
規則的釋義 | 7.10 | 理事會須闡釋本規則及確定規則內未有適當規定的各點,並擬訂修改規則提交大會批准。 | |
設立分會的權力 | 7.11 | 理事會經大會通過後可設立分會[設立分會前須制訂明確管制分會會務的規則] | |
職權及文件的移交 | 7.12 | 理事會職員如有變動時,須於變動後一個月內辦理有關職權及文件的移交手續,卸任及新任雙方並須簽署交收證書,以供理事會存查。 | |
7.13 | 名譽顧問或名譽會長 | ||
理事會可委任曾任本會理事而對會務有貢獻者為名譽會長,及關心本會事務的社會人士為名譽顧問。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無實權實職並不得干涉本會會務及行政,被邀得列席會議但無表決權。如被委任的名譽會長同時是本會有表決權會員,則可享有有表決權會員的一切權利,包括可在會員大會上行使表決權。理事會在為維護本會利益而具有良好及充份理由時,並獲得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可罷免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 |
主席的職權 | 8.1 | (甲) | 所有大會及理事會會議,均由主席主持,並負責會議的妥善進行。表決議案時,若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主席可加投一票決定。並須在每次已通過的會議紀錄上簽署。若主席之職位由無表決權會員擔任,則他在會員大會中並無加投一票的權力。 |
(乙) | 主席須在秘書及司庫的協助下統理會務,並確保所有會員遵守本會規則。 | ||
(丙) | 主席須依照本規則第19.2條的規定,獲授權會同由理事會委任的一名理事會成員或有表決權會員連署每一份須加蓋本會法團印章的文件。 | ||
(丁) |
主席須連同司庫或秘書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或現金提款單。 |
||
副主席的職權 | 8.2 | 副主席須執行由理事會指派的職務。如正主席一職出現空缺時,理事會得由三位副主席中選出一人代行主席職權直至主席回任為止,或直至該空缺依照本規則第7.4條的規定獲得填補為止。 | |
秘書的職權 | 8.3 | (甲) | 秘書須依照規則的規定辦理會務,並執行大會及理事會的指示。 |
(乙) | 秘書須安全保管本會的法團印章。 | ||
(丙) | 秘書須保管會員名冊。 | ||
(丁) | 秘書須出席本會所有會議,並記錄會議的進程。 | ||
(戊) | 秘書須草擬提交周年會員大會的周年會務報告書及特別會員大會所需的其他報告書。 | ||
(己) | 秘書須依照本規則第19.2條的規定,獲授權會同由理事會委任的一名理事會成員或有表決權會員連署每一份須加蓋本會法團印章的文件。 | ||
(庚) | 秘書須連同主席或司庫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或現金提款單。 | ||
副秘書的職權 | 8.4 | 副秘書協助秘書執行一切秘書須履行的職務。如秘書因事告假或缺席,則由副秘書代行其職權。 | |
司庫的職權 | 8.5 | (甲) | 司庫須負責保管本會所有款項及投資,對本會名下一切款項來往,作詳盡正確的記帳,並須設置記錄本會資產及負債的適當記錄,訂立及保持完善的制度以管制帳目及款項來往的簿冊。司庫於每次理事會開會時須提交財務報告,並須於每一財政年度終止後儘速編製周年帳表,以備核數師審計後提交周年會員大會。司庫並須於財政年度終止後三個月內向職工會登記局局長呈遞核訖的周年帳表。 |
(乙) | 司庫須依照本規則第19.2條的規定,獲授權會同由理事會委任的一名理事會成員或有表決權會員連署每一份須加蓋本會法團印章的文件。 | ||
(丙) | 如有會員索取本會經審核的周年收支帳表及資產負債表,司庫須免費將所需帳目表一份發給該會員。 | ||
(丁) | 司庫須連同主席或秘書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或現金提款單。 | ||
(戊) | 司庫不可保留超過2,000元的現款,並須將超額款項存入理事會指定並以本會名義開設的銀行戶口。 | ||
副司庫的職權 | 8.6 |
副司庫協助司庫執行一切司庫須履行的職務。如司庫因事告假或缺席時,則由副司庫代行其職權。 |
經費的組成 | 9.1 | 本會的經費為經常費。 | |
經常費的用途 | 9.2 | 經常費在理事會授權下只可作下列用途 | |
(甲) |
支付本會理事會成員及辦事人員的薪金、津貼及處理會務的開支。 |
||
(乙) | 支付本會的行政費用,包括審計本會帳目的開支。 | ||
(丙) | 支付本會或本會任何會員,為爭取或維護本會的權利,或為爭取或維護任何會員與其僱主之間的關係所引起的權利而進行起訴或辯護的法律程序所需的開支。 | ||
(丁) | 支付為本會或本會任何會員處理勞資糾紛的開支。 | ||
(戊) | 補償會員因勞資糾紛而蒙受的損失。 | ||
(己) | 向本港已登記職工會或其他合法會社或團體繳付會費、費用、或向其提供資助或捐贈。 | ||
(庚) | 支付本會因違反職工會條例或任何其他條例而被判罰的款項。 | ||
(辛) |
支付經大會通過的其他符合職工會條例規定的用途所 |
||
(壬) | 支付退休前連續五年為本會會員之退休會員之退休紀念禮物的款項,每份禮物不超過300元。 | ||
(癸) | 支付帛金及花圈等的款項,每次不超過1000元。 | ||
經費的投資 | 9.3 | (甲) | 本會的經費除應付日常開支外,如有盈餘,可依照有表決權會員於大會中所議決的投資方式,將款項投資購買債券,證券或房地產。 |
(乙) | 理事會在獲得大會批准後,可購置或出售本會房地產。 |
財政年度 | 10.1 | 本會的財政年度於每年八月一日開始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終止。 |
科款 | 11.1 | 理事會為增進會員利益或施行特別計劃起見,可向所有會員科款,反對的會員可向大會提出。在未有大會的決定前,會員仍須於通告所指定的期限內繳交應科的款項。如欠繳科款則按照本會規則第3.6條的規定視作欠繳會費。 |
非會員可為核數師 | 12.1 |
本會設核數師一名或多名,可由非會員擔任,須每兩年一次在周年會員大會委任或選出,並須經職工會登記局局長批准。核數師任期兩年,連委或連選可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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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數師的空缺 | 12.2 | 核數師如在周年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離職,理事會有權委任適當人選填補他的空缺,直至下一次會員大會止。該項委任須於下一次大會提出追補批准。在獲得批准後,如離職核數師的任期仍未完結,獲委任者可繼續履行剩餘的任期。 | |
帳目的審計 | 12.3 | 核數師於每一財政年度終止後,或於需要時,儘速審計本會一切帳目,包括經常費及任何補助帳目。並須審查本會所有簿冊及帳目,證明這些簿冊及帳目是否正確,及向周年會員大會及職工會登記局局長提出報告。 | |
展示核數師的報告書 | 12.4 | 在本會已登記辦事處內,須明顯展示一份核數師的報告書。 |
查閱簿據 | 13.1 | 所有理事會成員、會員或他的授權代理人都可查閱本會帳簿、已登記規則的正本及會員名冊,但須事前向秘書或司庫提出申請,使他們有合理時間檢出待查的文件。 |
工業行動 | 14.1 | 在未得大會或理事會准許前,無論如何不得以本會名義停工或提出停工威脅。 |
法律指導或援助 | 15.1 | 根據本規則第2.5條(丁)項的宗旨,任何合格會員,如為爭取或維護他與僱主之間的關係所引起的權利而進行控辯訴訟,理事會有權提供法律指導或援助。但理事會事前必須確定該案件值得提供法律指導或援助。 |
教育會員的工作 | 16.1 |
本會可通過舉行會議、設立訓練班或出版報導本會活動的期刊以達到教育會員的目的;並可透過出版刊物及其他方法,以增進會員在專業、工業、文化及社交方面的知識。 |
印備規則 | 17.1 | 凡獲准參加本會為會員,都可免費獲得本會已登記規則印刷本一份。 | |
17.2 | 本會已登記辦事處內須放置已登記規則一份,以便會員隨時查閱。 |
取消本會登記 | 18.1 |
本會的登記,須經本會自動解散或本會提出請求,或由職工會登記局局長根據職工會條例的規定作出決定,方可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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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解散 | 18.2 | (甲) | 本會必須在大會中獲得全體有表決權會員不少於三份之二以秘密投票表決同意,方可解散。本會解散時,秘書須將該項事情於解散後十四日內呈報職工會登記局局長。 |
資產及經費的處理 | (乙) | 本會解散時或本會的登記因其他理由遭取消時,本會所有經清還債項後的剩餘資產及經費,由大會決定處理的方法。 |
法團印章 | 19.1 | 本會須具備一法團印章,由秘書安全保管。只有在理事會授權下方可使用。 | |
契約 | 19.2 | 由理事會代表本會訂立及加蓋法團印章的契約或文件,須由理事會為此事而委任的一名理事會成員或有表決權會員簽署,並須由主席、司庫或秘書連署。 |
釋義 | 20.1 |
本規則中,除內文另有規定外: 「大會」包括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理事」指所有組成理事會的成員。 「正本規則」指附有由職工會登記局發出的登記証書的規則。 「掌職者」指理事會內任何理事兼掌指定職位者。 「合格會員」指根據本會規則第3.6條沒有欠繳會費的有表決權或無表決權的會員。 「有表決權會員」指根據本會規則的規定,對任何事項均有表決權的會員。 「已登記、登記」指已根據職工會條例登記。 |